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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公开报告
时间:2021-02-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1年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部门预算公开报告

 

目录

第一部分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院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附件: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支出经济分类汇总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汇总表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第一部分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河南省三门峡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是全市检察机关的领导机关,接受市委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 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及提出议案。

   (二)领导全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贯彻落实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三)对叛国案、危害国家安全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五)领导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刑罚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各县(市)、区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提起抗诉或提请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

   (六)领导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对监管改造场所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负责由市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案件的侦查,并对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和监管活动监督工作的指导。

   (七)负责办理向市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行政案件,承办对市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执行活动及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监督。承办法律规定由市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办理市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行政诉讼申诉案件。

   (八)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的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

   (九)对全市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单位和个人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办理刑事赔偿事项。

   (十一)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技术工作和信息工作。

   (十二)提出检察工作改革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三) 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向上级机关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制定有关全市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

   (十四)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依法管理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

  (十五)负责全市检察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      

   (十六) 协同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十七)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管理工作。

   (十八)协同市、县两级党委管理和考核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准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建议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九)组织全市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全市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宣传工作。

   (二十)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组织全市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

(二十一)负责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河南省三门峡人民检察院预算单位构成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规格为正县,内设机构20个,分别为办公室、政治部(下设人事处、组织宣传处、离退休干部工作处)、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派驻三门峡市劳动教养管理所检察室、派驻三门峡市看守所检察室、第六检察部、第七检察部、第八检察部、第九检察部、法律政策研究室(加挂检察委员会、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牌子)、案件管理办公室、检务督察处、计划财务装备处、检察技术信息处、机关党委办公室、司法警察支队;院属单位2个,分别为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三门峡市检察官培训中心。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为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单位,2021年作为省级一级预算单位进行管理,因是首次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相关工作尚待理顺,院所属单位预算暂统一编入院机关,本次公开预算数据既包括院机关,也包括所属单位,未做区分

 

 

第二部分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收入总计4009.10万元,支出总计4009.10万元。与2020年预算相比,收支总计各减少1299万元,下降24.47%。主要原因是:我院为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单位,2021年作为省级一级预算单位进行管理,预算编制方式及经费保障标准发生了变化,故收支总计较之前有所变化(以下预算增减变动原因相同不再赘述)。

二、收入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收入合计4009.1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4009.10万元; 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0万元

三、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支出合计4009.1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924.60万元,占72.95%;项目支出1084.50万元,占27.05%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4009.10万元,与2020年预算相比,收支总计各减少1299万元,下降24.47%。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0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4009.10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类)支出3221.80万元,占80.3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426.40万元,占10.64%;卫生健康(类)支出180.20万元,占4.49%;住房保障(类)支出180.70万元,占4.51%

六、支出预算经济分类情况说明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1798号)要求,从2018年起全面实施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根据政府预算管理和部门预算管理的不同特点,分设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和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两套科目之间保持对应关系。我院《支出经济分类汇总表》, 按两套经济分类科目分别反映不同资金来源的全部预算支出。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我院2021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八、 “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我院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为121万元,2020年预算相比减少3万元,下降2.42%

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我院2021年无因公出国(境)预算。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17元,2020年预算相比减少3万元,下降2.42%。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17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4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以下情况金额为0的,仍需进行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527万元,主要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及正常履职需要。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我院2021年预算项目均按要求编制了绩效目标,从项目产出、项目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设置了绩效指标,综合反映项目预期完成的数量、实效、质量,预期达到的社会经济效益、可持续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20年期末,我院共有车辆2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3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8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22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五)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情况

我院没有负责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 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六、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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