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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小讲堂新年第一讲:民事检察是什么?
时间:2024-02-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民事检察知多少



















民事检察监督是我国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检察工作中最贴近民众、直接服务民生的工作之一。

人民检察院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那么具体职能都有哪些?下面我们将对此展开具体介绍。



















职能一:对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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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法院生效民事裁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的错误,该怎么办?

法条速递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现为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职能二: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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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审判人员存在违法送达、严重超审限等行为,该怎么办?

法条速递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四)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五)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八)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九)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职能三: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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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当事人针对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久拖不执,该怎么办?


法条速递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2. 两高《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第四条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有管辖权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决定是否受理、执行管辖权的转移以及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执行审查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

(二)实施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信用惩戒措施等执行实施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

(三)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的;

(四)其他执行违法、错误情形的。

职能四:民事虚假诉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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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有人通过恶意串通进行诉讼的方式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怎么办?

法条速递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2.《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五)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六)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职能五:民事支持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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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老年人依法起诉要求成年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但是缺乏起诉维权能力的,该怎么办?


法条速递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一)请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

(二)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生活困难,请求给付抚养费、赡养费的;

(三)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四)因遭受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五)确有支持起诉必要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六十条规定:“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检察小贴士

如您有民事检察监督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地 址: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

电 话:12309检察服务热线;0398-2908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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