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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加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
时间:2018-11-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三门峡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三门峡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会前调研并听取审议市检察院有关报告后,从充分认识加强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力度、审判机关要自觉接受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活动四个方面作出决议。 

  《决议》认为,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新形势下,加强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对于进一步推进“法治三门峡”建设,规范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执行活动,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保障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决议》指出,全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力度,充分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督促履行职责、支持起诉等手段,努力形成多元化法律监督格局。紧盯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的诉讼重点环节,加大民事行政审判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积极探索、不断完善、依法规范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方法和途径,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的“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不断加大公益诉讼工作力度,突出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强化职能宣传,排查案件线索,依法跟进监督,增强监督效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

  《决议》要求,审判机关要自觉接受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审判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原裁判、调解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检察机关针对民事行政审判、执行活动中违法情形提出监督意见的,审判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办理情况。检察机关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审判机关应当给予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因实施民事行政审判、执行活动法律监督需要调阅案件卷宗材料的,审判机关应当及时提供。

  《决议》强调,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活动。行政机关应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完善相互间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机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意见,应当及时办理并书面回复。要大力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应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作联动机制建设,为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便利。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应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努力形成团结协作、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局面,推进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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