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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检察院、三门峡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生产经营审批的规定(试行)》助力非公经济发展
时间:2021-11-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市委“万人助万企”,省、市人大常委会贯彻执行优化营商环境“两条例”,持续服务“六稳”“六保”,畅通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生产经营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11月5日,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三门峡市司法局会签《关于加强和规范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生产经营审批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范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畅通外出生产经营渠道,助力非公经济发展。

《规定》一是明确了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申请赴外地生产经营的证明材料、请销假方式、外出期间的教育矫治,以及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需要接受批评、惩戒的情形。二是明确了社区矫正机构关于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调查评估、赴外地生产经营的审批程序、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以及批准后按时向同级检察机关备案的具体要求。三是明确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社区矫正对象申请赴外地生产经营的审批、管理、请销假、权利保障以及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是否发生脱管现象的监督,接受社区矫正对象举报控告等有关事项。此外,《规定》针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的外出风险、审批有效期、活动范围等,还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会同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解决了执行中可能出现的争议,确保了公正、阳光执法。

该《规定》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对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生产经营请销假手续进行了适当简化,同时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时的思想、活动情况报告和生物验证履行情况等作为继续审批的重要参考,在解决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生产经营请假难的同时,加强对该类人员的科学、精细管理,有效解决了社区矫正规范监管与民营企业发展需求的矛盾,实现了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社区矫治监管与民营企业正常运转的有机统一,为非公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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