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驻狱检察室在对三门峡监狱某监区罪犯庞甲(化名)谈话过程中,发现其自述的姓名以及犯罪事实和原判认定姓名“庞乙”、原生效的“庞乙(化名)盗窃一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符,经谈话并调取有关材料,发现其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至2011年11月先后四次被法院判处实刑,该犯有前科,且构成累犯,但上述犯罪情形原刑事判决书并未认定。
鉴于以上情况,驻狱检察室认定罪犯的身份信息可能有误,原审审理中被告人可能冒用其兄庞乙的身份信息,故意规避累犯情形,导致犯罪主体信息错误,犯罪前科没有显示,累犯没有认定。驻狱检察室及时向三门峡监狱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三门峡监狱向原审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发出对罪犯刑事判决提请处理意见。经多次敦促,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对被告人庞甲变更起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决定对 已生效的“庞乙盗窃一案”进行再审。
2016年9月8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审刑事判决,并对累犯情形予以认定,对庞甲的判决刑期由原来的一年零六个月改判为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