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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职务犯罪案件为何频发?
时间:2011-03-31  作者:李东红 高传伟 王 飞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1年3月31日《河南日报》12版  

“关注特殊领域职务犯罪”系列报道之一

  国企职务犯罪案件为何频发? 

  河南日报记者 李东红  通讯员 高传伟 王 飞

  国企高管频频落马

  328,是一个春暖花开的日子,可羁押在看守所的韩某,再也不能像以前那样自由地踏青了。望着高墙外蔚蓝色的天空,她只有一脸的无奈。

  韩某原任我省某高发公司服务区改扩建工程项目部经理。20067月份,服务区改扩建项目部对豫皖界服务区匝道工程进行招标时,韩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透露标的等手段,使其妹夫、原任河南省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推拿科副主任医师范某,通过其朋友借用一家公司的资质以1993.955万元的价格中标。不久,范某在征得韩某的同意后,将该工程交由曹某进行施工。在与曹商谈时,范表明自己在项目部有关系,以后可以通过变更工程、追加工程量来提高利润,两人当场约定由曹拿出工程价的7%给范某。随后,曹先后给了范140万元。在施工过程中,曹委托范给韩打招呼,使工程量不断增加,最终达到2764.164万元。在所有工程结束后,曹为了对范表示感谢,再次给了范90万元。20073月下旬,范花费108万余元给韩某购买一套房产。

  同年,韩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亲属,在工程发包中先后4次贪污公款300万余元,收受贿赂230万元,其中韩某单独收受贿赂100多万元。

  20101217,陕县检察院对韩某提起公诉,陕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一审以韩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其妹夫范某以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0073月,有群众举报义煤集团水泥厂(下称义煤水泥厂)总经理熊某曾在北京、郑州买过两套房子,熊在经济上可能有问题。三门峡市检察院遂对熊某立案侦查,最终查明熊某于2004年底至2006年在义煤水泥厂新线建设有关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后,利用其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涉案金额352万元。后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熊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合并执行1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5万元。

  ……

  据统计,近年来,三门峡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194215人,其中国有企业职务犯罪7580人,分别占立案总数的39%、37%,涉案金额2800余万元。仅2010年,三门峡市检察机关就查处了17名职务犯罪的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不仅在三门峡,在我省以及全国其他地方,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现象也经常发生。

  201116,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对外表示,中国移动原党组书记、副总经理张春江因涉嫌受贿已被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几个省市的移动公司高管也因涉嫌贪污受贿被查处……

  前不久,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因涉嫌严重违纪被免去职务,有关人士分析,刘志军可能涉嫌职务犯罪。

  一时间,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国企职务犯罪为何频发

  李辛民是省某建筑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他先后伙同公司原财务总监李京田和公司原财务处长徐文秀,利用职务之便,借企业改制之机,共同贪污公款317.49万元、挪用公款2831万元。 

     200942,法院一审判处李辛民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万元;判处李京田有期徒刑11年;判处徐文秀有期徒刑56个月。三人提出上诉。同年515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呈现的特点非常突出”,325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三门峡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永键说。

  据张永键分析,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特点是:一是犯罪性质较为集中,主要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三类犯罪;二是犯罪嫌疑人多数位于重要岗位,掌握着企业的人、财、物,权力相对集中;三是作案时间长、次数多,具有隐蔽性;四是作案手段多样化、智能化;五是共同作案突出,窝案、串案占很大比例。如,灵宝市大湖金矿原矿长徐某、支书记刘某、设备动力科科长王某等11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窝案,涉案总金额达800多万元,徐某、刘某、王某一审均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么,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现象为何经常发生呢?

  郑煤集团原副总经理王志勤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目前正在监狱服刑。谈起犯罪的原因,他后悔不已:“我的犯罪,挖根刨底,就是一个字——‘钱’。我是为了钱,一步步走上了犯罪道路。”

  除了个别国企高管的贪婪外,张永键则分析了国有企业职务犯罪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他说:“ 一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尚未全面建立,在管理上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无章可循,或有章难循,给职务犯罪的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其次,一些国有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思想教育,法律意识更是淡薄,致使一些高管思想混乱,行为失控,导致犯罪。同时,企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体制不完善,国企内部审计、纪检监察人员都由一把手任命,审计、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都由企业领导决定,内部监督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加上外部监督跟不上,使一些本可以及时制止的违规违纪行为最终发展为犯罪。”

  遏制国企职务犯罪刻不容缓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现象,也引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高度关注。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建设中原经济区、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的一支重要力量。当前,国企出现的职务犯罪,不仅严重影响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还严重侵害了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已到了非抓不可的地步了”,许昌市政协委员褚玉闽说。

  事实上,在对待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方面,作为查处腐败的主力军,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一直在努力着,一手抓查处,一手抓预防。

  “三门峡市检察院用‘四个跟进’预防国企职务犯罪的做法,就值得借鉴”,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

  据了解,三门峡市检察院的“四个跟进”是:“警示教育跟进”,采取服刑人员现身说法、实地参观监狱等方法,组织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到监狱接受警示教育;“制度规定跟进”,该院出台了《关于对工程建设领域重大项目重点环节开展同步监督的实施方案》,选择全市34个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同步监督,确保项目建设廉洁运行;“常态监督跟进”,该院与20多个国有企业建立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系点和检察联络员制度,深入企业定期召开座谈会、联席会,在监督中搞好服务,在服务中强化监督;“动态监督跟进”,开展“检察干警进千企”活动,市检察院走访5家大型企业,每个基层检察院走访10家企业,帮助企业加强管理,减少和预防违法犯罪。

  “预防国企职务犯罪,紧靠检察机关一家是不够的,除了国企高管自身自律外,还需要有多种配套措施。” 褚玉闽说。

  “比如,政府部门如何加强对国企高管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在这方面,我们已经有了不少措施,但关键是怎么落到实处?再比如,国企内部怎么完善自身的监督?现在不少国企都有自己的监督措施,但不少都形同虚设”。

  “还有,对国企内部的重大投资项目实行阳光操作,也是避免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关键是怎么‘阳光操作’?这个问题也需要认真解决。”

  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现象同样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325,国务院召开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强调:“要着力解决招投标方面的突出问题。政府机关干部、领导干部家属及其身边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高等院校负责人不许以任何形式干预、操纵招投标活动。这要作为一条‘高压线’,谁碰就依法处理谁”;“加强国有企业负责人廉洁自律。禁止国有企业负责人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党和政府惩治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的决心已下,有关部门如何硬起手腕,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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