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在陕县检察院的监督下,陕县人民法院对陕县看守所在押人员吕某某的判决执行刑期作出了更正的裁定。
吕某某,汉族,小学文化,系陕县大营镇农民。因打击报复证人犯罪于去年6月1日被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执行逮捕,羁押于陕县看守所。今年1月21日陕县人民法院以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判决书显示的执行刑期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判决书下发后,陕县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及时进行审查,发现该犯的刑期多计算一个月。之后,监所部门的检察官立即向陕县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陕县人民法院对该犯的判决重新进行审查,采纳了检察建议,对吕某某的判决刑期进行了更正,裁定该犯的刑期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保障了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了吕某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