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的罪名,对驾驶电动自行车撞人致死的李某批准逮捕。
2010年10月29日19时许,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时,未开启前大灯,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刘军相撞。刘军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但6天后不治身亡。事故发生后,李某并没有立即报警、保护现场,而是移动了事故车辆。后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发后,李某后悔莫及,但想不明白为什么自己骑的是电动自行车,却要以涉嫌交通肇事的罪名批准逮捕?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郭新标告诉笔者,李某所骑电动车虽属非机动车,但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 “车辆驾驶人保护现场”的法律规定,且事故后未保护现场,在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涉嫌交通肇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