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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行检察践行执法为民的思考
时间:2014-12-19  作者:李超明 卿海涛  新闻来源:  【字号: | |

  对民行检察践行执法为民的思考

  灵宝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李超明

  灵宝市检察院民行科干警    卿海涛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也是检察工作的根本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是我们党制胜的法宝,检察机关的人民性决定了检察工作必须要贯彻群众路线,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民行工作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民行案件涉及面广牵扯人多,所反映的问题通常是民生问题,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必须坚定不移地走群众路线,认真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充分发挥其服务民生的作用。

  一、深刻理解内涵,筑牢思想基础

  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实践执法为民思想的本质要求。检察工作中坚持权为民所用,就是要把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置于突出位置。坚持情为民所系,就是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客服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坚持利为民所谋,就是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实实在在为人民群众谋利益。检察权来源于人民,就是任何时候都要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任何时候都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要想做好以上几点,必须要走务实之路,修清廉之形。走务实之路就是要实践执法为民的根本途径。务实,就是要在每一个平凡岗位上,在每一个案件办理中脚踏实地,勤奋勤勉,对案件负责,对当事人负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修清廉之形是执法为民的信念支撑。清廉,就是坚持严于律己、廉洁奉公。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为民务实清廉是检察机关把检察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的直接体现,更是“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的有力践行。深刻理解为民务实清廉,筑牢检察工作思想基础,才能坚定地向着十八大确立的“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的目标稳步前进。

  二、结合形势需要,体现践行价值

  (一)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充分履行检察机关监督职能

  20131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民诉法在强化法律监督方面做了很多规定,拓展了民事检察监督范围,增加了监督方式、强化了监督手段等,尤其是赋予了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职责。这对民行检察工作提高执法能力,强化自身监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民行部门要切实加强学习,可以采取“邀请专家辅导、结合办案重点学习、召开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全面领会民诉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重点把握好涉及民行检察工作的修改内容,做到融会贯通、熟练运用。

  (二)促进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江苏检察机关调研时强调,要始终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念,随时随刻倾听人民呼声,积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和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在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进程加快的新形势下,人民群众对在物质文化生活上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权利和机会公平,而且要求规则和结果公平;不仅要求人身、财产权利得到平等保护,而且要求权利被侵害后得到公正的司法救济。民行案件的裁判结果往往与当事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能直接反映出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正的要求。民行检察工作的人民性显得尤为根本和重要,只有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把民行检察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服务发展、保障民生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才能推动民行检察事业科学发展,促进司法公信建设,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司法需求。

  三、找准工作重心,提升践行水平

  (一)倾听群众诉求,方便群众申诉

  充分了解社情民意,常以敬畏之心倾听人民的呼声,常以换位思考理解群众的感受是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前提。民行检察部门主要是从案件当事人的申诉书中了解他们的诉求,除此之外,民行检察干警应当积极探索了解群众最关心的问题的有效途径。一是疏通接待渠道,把检察工作向基层延伸,积极与辖区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座谈,在这些单位建立民事申诉案件接待站,由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向当事人代为介绍民行部门的职责、受案范围及联系方式等,方便群众控告、举报、申诉。二是丰富接访形式。与控申部门联合接访,互通信息,及时移送案件线索,将检察监督端口前移,实现民行、控申优势互补。提升案件受案价值。三是完善民行申诉机制。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力和社会认知度。要充分发挥建立服务联系点、民行检察进社区、检察开放日等活动的作用,落实便民、利民措施,方便群众申诉,有效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

  (二)突出办案重点,提升办案质量

  要办好与群众最密切相关的案件,就是要找准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和反响较为强烈的问题。办案中,对于涉农维权、弱势群体保护、劳动争议、保险纠纷、补贴救助等涉及民生问题的案件,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影响的案件,我们要应当以这些问题为重心,认真办理各个领域内损害民生民利的案件。同时,要不断加大行政诉讼监督力度,通过落实听证审查制度等接待新模式,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

  (三)依法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稳定

  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是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职责。现行民诉法规定了检察机关三个月内审结民事申诉案件和一次性申请监督原则等规定,给检察机关审查申诉案件的效率及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带来了更大挑战。应对这一挑战,要找准息诉切入点妥善处置案件。对待来访群众,要坚持做到“四个有、五一样、六个心”。“四个有”即对来访群众要有一张笑脸、有一句问候、有一杯热茶、有一把椅子;“五一样”就是生人熟人一个样,干部群众一个样,问题大小一个样,态度好坏一个样,本地外地一个样;“六个心”指接待群众要热心,听取群众反映要耐心,记录事实要细心,解决问题要诚心,执法办案要公心,攻坚克难要恒心。坚持以真诚和尊重拉近与申诉人的距离,坚持以法律法规为武器让申诉人从内心服法,坚持以人情、亲情为扭带促进息诉。要不断提高服判息诉工作水平,引导当事人以平和方式理性解决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转变执法观念,强化多元化监督格局

  转变和更新监督理念。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积极适应民诉法修改的新要求,特别是要更好的把握民事诉讼规律和基本原则,进一步牢固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为加强和改进民事检察工作提供思想保障。”工作中要转变过去单一的抗诉模式,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改变传统监督的思维模式,突出工作重点,推进民行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加强对调解监督,维护法律尊严。近年来法院对调解工作力度加大,违法调解、虚假调解等现象也随之发生,为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我们不断调整工作思路,依据两高《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调解监督工作。监督的方法也由过去只对个案监督向窝串案监督转变。在调解监督中,对每一起申诉案件除了对案件本身进行审查外,还保持高度的敏锐性,对相关联的事情也进行审查,力争抓住机遇扩大战果。2012年我们从办理一起民事调解申诉案件入手,一举查出另外9个民事案件同样存在违法审理的问题,于是我们对这10个民事案件全部立案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1起刑事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我们对9起民事案件提请市院抗诉,1起民事案件建议灵宝市法院再审。这一做法被省、市院充分肯定。20136月,3起虚假调解案得到法院纠正,3位申诉人不再承担还款责任,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执行监督,建立执行监督长效工作机制。新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权力,为加大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力度,我院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于2013326日和灵宝市人民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有利于规范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效果,对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化解社会矛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该规定出台后,我们先后应邀对两起执行案件的听证会进行全程监督。

  例如:2011624日,柴某与王某在灵宝市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婚生子女王小小由其父亲王某抚养,母亲柴某每月负担王小小抚养费500元。由于王小小一直随其母亲生活,调解书生效后,其父亲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将其女儿执行给自己抚养。在法院多次做工作无效的情况下,于2013328日举行公开听证会,我们派员参与进行全程监督。听证会上,法官和检察官从法律、社会、人情等方面对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双方在许多分歧问题上达成共识,使这起执行了一年多的抚养权执行纠纷案终于圆满执结。其次,我院又积极参与灵宝市法院“倡导诚信,见证执行”集中执行月专项治理活动,对这次大执行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在两天时间内共执行案件10件,执行标的达14.8万元,5名拒不配合执行的当事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我们通过对执行案件进行监督探索,有利于法院正确、高效地开展执行工作,也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

  坚持执法为民是我们民行工作回应人民呼声、顺应人民期待和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宗旨。在这一过程中,坚守为民务实清廉,才能让人民群众从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个案件、化解的每一个矛盾中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充满信心,充满动力,造就众志成城的“中国梦”。

   

 光荣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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