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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民服好务 让人民真满意

——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尚粉红同志事迹

 

在三门峡市检察院,有这样一位巾帼女杰:“全省女检察官法庭论辩赛优秀选手”、“全省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先进个人”、“全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先进个人”,全市“巾帼岗位明星”、“十行百佳”、“三八红旗手”、“十大杰出青年”,她就是全心全意为了人民满意的公诉处处长尚粉红。

一、历练党性,强化修养,始终把“党”放在心中

作为一名检察干警,尚粉红同志十分注重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坚持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性修养和政治理论水平,自觉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大是大非面前时刻保持着清醒的政治头脑、坚定的政治立场、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敏锐的政治鉴别力,注重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检察工作实际结合起来,自觉地用党的政策指导自身工作,顾大局,识大体,勤于工作,乐于奉献,坚持原则,严以律己,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执法办案中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

二、忠诚履职,恪尽职守,始终把“法”放在心中

作为一名检察官,她深知责任重大。无论是大案还是小案,无论是简单案件还是复杂案件,她都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所办案件无一起超期,有罪判决率100%。在公诉台上她与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唇枪舌剑,斗智斗勇,充分展现了当代女检察官的风采。她勇挑重担,先后成功办理了在我省乃至全国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卢氏县原县委书记杜某某受贿、报复陷害案,公安干警“5.21”枪击案,义马煤业集团水泥公司原总经理熊某某(正处级)特大受贿、贪污案;参与办理了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石某某受贿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指导并参与办理了省院、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许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有力地震慑了犯罪,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她本人也以严谨细致、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成为我市首批主诉检察官。

三、雷厉风行,言传身教,始终把“人”放在心中

她组织全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研讨会、出庭公诉工作研讨会,总结办案经验,交流心得体会,夯实了发展基础;联合市公安局召开全市刑事案件质量座谈会,查找突出问题,研究解决措施,推动了刑事案件质量的整体提升;与公安机关召开疑难案件联席会议,出席命案现场,引导侦查取证,保障了办案质量;坚持实庭观摩考评、检察长跟庭出庭,提高了出庭公诉水平;组织全市第十届、第十一届优秀公诉人竞赛和全省公诉人分区论辩赛,锻炼队伍,储备人才;与市律师协会联合举办刑事案件模拟法庭,组织全市公诉干警观摩学习,增强了干警的抗辩意识和对抗能力;组织以“提升公诉能力,确保办案质量”为主题的全市公诉干警业务培训,邀请法院、律师界业务精英和全国优秀公诉人,就审查判断运用证据、出庭技巧等进行专题授课,提升了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编印《公诉人警示录》、《公诉规范文件汇编》等,组织对全市公诉办案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肯定成绩查找不足,增强业务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障死刑案件质量的做法被高检院《检察工作简报》转发。

工作中,她视干警如兄弟,严管厚爱,率先垂范;她为人正直,作风民主,关心干警的生活和工作,关心干警的进步和成长;她注意协调各方面关系,充分挖掘干警潜能,努力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引导干警快乐工作,带领干警在工作中提升素质,在工作中锻炼才干,在工作中加深友谊。我市公诉工作经验先后12次在全省会议上作典型或交流发言,市院公诉处作为全省唯一一个市分院公诉部门被高检院确定为公诉工作联系点,被省政法委表彰为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纠正执法问题,促进公正执法”专题教育活动先进集体,被省院表彰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先进集体,连年被省院表彰为公诉工作先进单位,公诉案件质量连年位居全省先进行列,被市综治委表彰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先进集体,被市妇联表彰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集体,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贡献奖、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贡献奖,被市直工委表彰为先进基层党组织等。

四、严以律己,洁身自好,始终把“民”放在心中

她常说,人民检察院只能利人民,人民检察官只能为人民。干扰与骚扰共生,困惑与诱惑并存,但长期执法办案一线的尚粉红同志始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自觉遵守高检院和省院关于办案纪律及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在权与法、情与法、钱与法面前,头脑清醒,思路清晰,法条清楚,廉洁执法,文明办案,不徇私情。无论八小时之内还是之外,都清清白白做人,实实在在做事,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决反对和抵制违法乱纪现象。为适应日益变化的新形势,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她坚持不断学习充电,通过多种渠道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及相关知识,探索新理论,掌握新知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自觉把学到的知识灵活运用到实践中,在本职岗位上不断完善自我,超越自我,树立了新时期检察官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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