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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让贪官从天堂走向监狱


  
城镇低保救助金对于身处困境中的贫困群体而言无疑是最后一块“奶酪”它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低保群体的关怀和爱护,不仅密切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而且有力地保证了经济体改革,尤其是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了社会稳定。然而,这样一项十分严肃的政治任务,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民政局低保部门却走了样:掌管城镇低保金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不仅违规为其亲属办理城镇低保,还大量虚报低保人员骗领低保金。2007年春节前夕,这起在三门峡市湖滨区传得纷纷扬扬的“低保科贪污案”在历经了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两个贪官缓刑、检察机关认为量刑偏轻果断抗诉到法院再审改判为实刑等环节后,终于尘埃落定。

一份调查令人忧

20055月的一天,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收到一封“举报信”:我们是湖滨区家庭困难、符合领取低保金条件的城镇居民。我们清楚这城镇低保金应该发给谁,可是实际情况呢?有的有关系的家庭,家里条件分明很好,却有人一直领着低保金。更有甚者,一些民政工作人员居然给自己不符合条件的亲戚办低保,甚至人已死亡还在领取低保金,想起这些真是可笑、可恨,象这样的人能长寿、平安吗?

看着这封没有时间、地点和实质内容的“举报信”,许多检察官当时沉默不语。但职业的敏感性又使他们很快意识到这封“举报信”里蕴藏着什么,“低保”这块看似平静的水面下好象有暗流涌动。

2006617日,湖滨区检察院经过深思熟虑,决定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高度出发,联合民政部门,以调查城镇低保金发放为主线,进一步分析、掌握和解决辖区内城市低保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各个管理环节,为维护市区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检察机关的想法很快得到了民政部门的支持,同时也受到了区委的肯定。

近两个月的走访调查,检察官们不仅发现了低保金在申报、管理和发放等诸环节中存在的管理缺陷,而且还根据根据群众举报,对一民政股长涉嫌职务犯罪进行了初查。初查也显示,该民政股长利用其主办辖区低保的职务之便,通过农转非、直接出面干预等手段为20名亲朋好友办理低保,其中不符合低保标准的就达10人,占总人数的50%,尤为严重的是其母为农业户口却享受城市低保直至去世,其弟也是农业户口享受城市低保。该民政股长的所作所为,已引起了低保专干和群众的不满,对低保工作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其行为与职务犯罪也只有一步之遥。湖滨区检察院发现这一情况后,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净化低保系统的空气。

就在检察机关将调查的意见建议向区委反馈的同时,几封反映区民政局救灾低保科科长张宏伟和原任科长现仍在低保科工作的张蕴华利用自身职权的便利,违规为其亲属办理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手续、单独或合谋虚报享受低保人员名单,骗领大量低保金据为己有的信件飞到了湖滨区检察院。

两个贪官同时揪

初查紧锣密鼓地进行。湖滨区检察院通过走访调查、调取相关资料和个别传唤,使隐藏在民政部门的两个贪官慢慢浮出水面。

张宏伟,男,1971829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原任三门峡市湖滨区民政局救灾低保科科长。20059月份一天,原任科长现仍在低保科工作的张蕴华与张宏伟商议:咱们天天给低保人员办好事,自己也没得到一点好处,清水不养鱼,咱能不能想个办法从低保金中弄些钱,然后给每个人搞点福利。对于张蕴华的提议,张宏伟当时没有表态,但他从张蕴华怪异的眼神里好象觉察到什么。张宏伟转过身后,禁不住打了个寒噤。在此之前,张宏伟早就听说张蕴华在负责低保金审核、报批过程中好象办过违规的事,可在一个科工作,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张宏伟没有多问也没有细究。同时,他也担心张蕴华揪住了自己的“尾巴”:200012月份,父亲张恒元下岗,生活困难,自己就虚构事实,指使前进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的相关人员,为户籍不在湖滨区的父亲办理了城镇居民低保手续,先后领取低保金2万多元。

几天来,张宏伟一直很郁闷。他想,答应张蕴华吧,只要做点手脚肯定能捞到好处,可他转念又一想这事一旦暴露不仅仅断送自己的政治前途,恐怕还要蹲大牢。可不答应呢,张蕴华这人已经退休,她一旦抓住自己违规给父亲办低保的小辫子,以后还不时时处处任她摆布。张宏伟利令智昏,被眼前的所谓的利益冲昏了头脑,他暗自思量:干脆让张蕴华具体操作,自己假装不知。又过了几天,当张蕴华见他再提及此事时,张宏伟点了点头。

在之后的三个多月时间里,张蕴华三次分给张宏伟赃款。第一次在财务科,张蕴华分给张宏伟6000元;第二次在张蕴华的弟弟家,张蕴华分给张宏伟2000元;第三次在张蕴华家,张蕴华分给张宏伟4000元。张宏伟到案后交代:三次分得赃款10000元,其中5000余元用在招待及坐出租车和办事方面,另5000元自己平时花了。

张蕴华何须人也?她是怎么套取低保金的?难道低保科就没有人监督了吗?后来,随着检察机关将案件的侦查步步深入,隐藏在低保科的老狐狸终于露出了本来面目。

张蕴华,女,1952314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19922月至20022月任三门峡市湖滨区民政局救灾救济低保科科长,20022月提前退休后仍在该科工作。张蕴华的主要职责是:核对基层上报的低保人员报表、向银行报送低保变更表、办理低保存折等。

九十年代末,国家实行城镇人员低保金制度。上任后的张蕴华起初还能勤政廉政,认真完成本职工作,但随着岁月的流失特别是看着自己天天为别人办低保,而自己的母亲却身居农村,连生活都很困难时,她的心里突然失衡。她计划着为母亲办低保的事。20005月份,她到辖区一街道办事处虚构事实,指使办事处民政部工作人员,违规为其母王某某办理了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手续。低保申请表和审批表都张蕴华自己填写的,到银行领取低保金需要低保户的存折和私人印章也是张蕴华办的,作案后她把一部分印章扔到虢国墓地北边的黄河里了。从20005月至20062月,张蕴华共骗取低保金20980元。

违规为其母亲办低保金,开始她担心事情败露,整日忧心忡忡。可时间一长,加上工作忙的缘故,她早已把此事抛到九霄云外。

俗话说,常在河边走,没有不湿鞋。张蕴华就是走在低保金这条小河里,连鞋带衣都打湿,最终也把自己搭了进去。

20043月,张蕴华开始计划大的行动。一天,她向银行报送低保人员变更表。路上她突发奇想,能不能在已被注销的低保人员中挑选一些人加进花名册中冒领低保金。邪念一旦占领上风,人就会变得疯狂。之后张蕴华把已被注销的刘爱民等11人加了进了花名册,接着又从街道刻了这11人的私章、办了银行存折。从20043月份到20059月份,张蕴华共冒领这11个人的低保金共计39280元。

张蕴华把贪得的钱除了用在必要的生活开支方面之外,她也开始学着享受。过去从不涉足的美容美发场所有了她的身影,高档的服装城里留下了她的脚步。然而,由于消费严重透支,她提心吊胆弄来的钱根本经不起折腾就挥霍殆尽。200510月,张蕴华旧病复发,她从已注销的低保人员花名单和先前的11人中各挑了一部分共计36人,然后把这36人的名单交给辖区办事处,让她们加进辖区低保人员名册中,然后逐级报批。不过,这次她多了一个心眼,他向科长张宏伟“请示”后,慢慢地将张宏伟也拉了进来。张蕴华到农村信用社给这36人办理了低保手续,每月从银行领取低保金9000元,共领了三个月,与张宏伟等私分。

200512月份,张蕴华和张宏伟担心编造的人员太多,引起别人怀疑,就从36人中减掉了三分之一变成24人,又把这24人的名单同样交辖区街道办事处办理。这24人的低保金每月共计6000元。至20061月份,张蕴华共领取低保金12000元,与张宏伟瓜分。

就在他们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地捞着“不义之财”时,民政局财务科会计李某发现低保科的报表有些蹊跷。200511月份,李某发现低保数据和计划名单比上个月增加很多,就要求张宏伟、张蕴华把低保人员变动表向李某提供一份,并要求各乡镇、街道民政所的人将变动表向局财务科也报一份。张宏伟听说此事后,立即向李某提供变动情况。之后有一天,张蕴华来到李某办公室说,“妹子,低保科的事不要管的太多,有你好处……”,又隔几日,张蕴华到李某办公室将门关上,然后给李某6000元,让告诉李说,收下吧说不会有事。又过一段时间,张蕴华来到李某家楼下,给李4000元钱。当时,她们没有多说话,心知肚明。据李某交代:张蕴华两次给她10000元钱,由于局里资金紧张都用在局里垫资报销上了。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06217日,张蕴华因涉嫌贪污犯罪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2日经湖滨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6222日,张宏伟以涉嫌贪污犯罪被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6日被湖滨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实体判决量刑轻

湖滨区检察院立案查处张宏伟、张蕴华贪污低保金案,在三门峡市引起强烈反响。许多群众特别是城市的低保居民都认为检察机关查处腐败履行了检察职能,净化了党内空气,为老百姓出了口气。

张宏伟、张蕴华贪污低保金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湖滨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宏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公款30000元,个人获得1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张宏伟违规为其父亲办理低保,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宏伟显属滥用职权使他人从中获利,而无充分证据证实其图谋或客观上使自己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故该场事实不以贪污认定为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张宏伟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张蕴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低保款67435元,其中47435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但同时认为指控张蕴华违规为其母亲办理低保这一事实,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蕴华显属滥用职权使他人从中获利,而无充分证据证实其图谋或客观上使自己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该场事实不以贪污认定为妥。遂对张蕴华作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湖滨区检察院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定性、量刑错误。湖滨区检察院认为,张宏伟、张蕴华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欺骗手段违规为其亲属办理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手续,骗取低保金,其行为已构成贪污,不论所非法占有的低保金是否归“二张”自己所有,都不影响其行为构成贪污。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仅要求行为人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并不要求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必须归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将非法占有的公共财物归第三人所有。

之后,湖滨区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

一抗到底维正义

湖滨区检察院收到“二张”一审判决书后,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定性、量刑错误。湖滨区检察院在抗诉认为:张宏伟、张蕴华对其父亲、母亲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应负担赡养费用,但其为了减轻个人经济负担,明知其父、其母不符合享受湖滨区城镇低保条件,却利用职务之便,编造虚假信息,指使他人为其父亲、母亲在湖滨区办理了城镇低保手续,分别骗取城镇低保金22420元、20980元,其本质是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属于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贪污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应以贪污认定。因此,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张宏伟、张蕴华“属滥用职权使他人从中获利,而无充分证据证实其图谋或客观上使自己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而不将该行为以贪污认定,显属认识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定性不当,量刑错误。

2007年春节前夕,湖滨区人民法院再审作出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张蕴华有期徒刑七年,以贪污罪判处张宏伟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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