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


“小村官”为何屡犯“大案”


  

 “村官”频频发生“大案”

寒冬,北风凛冽,银灰色的云块在天空中奔腾驰骋,寒流滚滚,正酝酿着一场大雪。而此时身在高墙之内的董某早已无心欣赏即将到来的飞雪,往事浮现,他不由得重重的叹了一口气。

董某原是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英豪镇一个村的小组长,“别拿豆包不当干粮,别拿村长不当干部”,著名相声演员冯巩在一段相声里如是说。可是这个连村长都不是的组长,竟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私吞本组征地补偿款以及赔青款合计837000余元。200811月,董某和原组长进行交接,交接工作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移民款的处置,为了安全起见,村民代表将取出来84万移民款中的80万存入了邮政储蓄银行,并且设置了新密码。但是代表们想不到的是董某在背后偷看了密码,后将存款分多次取出。拿到了钱的董某“出手”大方,不仅和朋友合资办沙场,虽然以赔本告终,但是沙场生意的失败似乎没有影响到董某投资贩铝石,不仅如此董某还有了自己的私家车……这在熟悉董某的朋友看来就很不正常了。镇里多次催促其将款项分给群众,董某都数次推脱。急于拿到移民款的群众已不能继续等待了,2009年有群众举报董某在经济上可能有问题,渑池县检察院对董某立案侦查。

201048日,渑池检察院对董某提起公诉,渑池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一审以被告人董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董某一案,在农村基层绝非个案,他们置国家政策不顾,将百姓利益抛到一边,将揽来的非法钱财装入了自己的腰包。据统计,自2008年以来,三门峡市检察机关共查办农村“两委”人员职务犯罪1520人,涉及罪名有挪用资金、贪污等,涉案金额惊人。2009813日,渑池县洪阳镇义昌村文书兼出纳会计马某,被渑池县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马某利用管理集体资金的职务便利,将该村三组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19万元借出,三组村民索要后,马又将二组的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还给三组,至今二组的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仍未归还。

2002820日至2003422日期间,犯罪嫌疑人武某(武景安)利用担任组长职务之便,从渑池县水务局领回以工代赈水利款30000元以及价值9500元的材料后,非法占有,携款潜逃,20081月被抓获。20085月渑池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武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诸如董某、马某这样的“村官”,是一类特殊的人群,他们没有级别,但拥有与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职权,管理农村的公共事务并在一定范围内协助政府行使国家的管理职权。 “村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职务犯罪,直接侵害的是广大农民的利益,直接影响到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村官”缘何成“贪官”?

王某是渑池县洪阳镇南昌村的原村支书,他伙同原二组组长王某某虚报冒领高速铁路占地补偿款及包青款106890元,王某得98360元,王某某得款8540元。20101210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对王某以及王某某进行了公开审判,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惩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指出涉农职务犯罪易发生在8个领域和方面的案件。一、在农村村镇建设、道路交通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广播电视“村村通”、电网改造、饮水工程、沼气利用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二、在涉及“三农”的财政性建设资金、粮农补贴专项资金、政策性银行贷款、扶贫开发资金等支农惠农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发放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三、在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环境污染治理、风沙源治理、水土保持和水源保护等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四、在农村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基础教育等农村公共服务事业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 五、在农村土地开发征用及征地补偿款管理、矿产等资源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六、涉及抢险、救灾、防汛、优抚、移民、救济以及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七、在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土地和林权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各项农村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八、在乡镇政权组织选举中破坏选举、农村自治组织选举中实施贿选,严重危害农村基层政权和自治组织建设以及其他严重侵犯农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影响农村稳定的侵权职务犯罪案件。

那么为什么越来越多的农村干部抵御不了金钱的诱惑而走上犯罪道路?三门峡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永键对此有独到见解。

其一,“村官”法制观念淡薄,私欲膨胀。

马某认为自己拿公款为私人贷款的行为很正常,更没考虑后果,直到纪委和反贪局来查案时,才知道自己的问题很严重。

“村官”们普遍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洪阳镇义昌村的王某回答说:“当时确实不知道,我们贯彻政策时没读到这一条法律,今天被检察院叫来,我才知道这是犯法。”

其二,打击不力,执法不严,放纵和助长了“村官”职务犯罪。实践中,司法机关常常因涉案数额小而对“村官”的贪污、挪用公款等行为不够重视,或因为调查取证难度大而致使问题迟迟得不到处理,或不了了之。量刑较轻,也使得少数“村官”对职务犯罪行为无所畏惧。

长期从事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渑池县检察院检察长陈三奇也提出了相同的看法: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犯罪,按照行为性质、犯罪客体等方面,分别由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管辖。但在实践中,公安机关由于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繁重,对这项工作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检察机关现有的考核机制,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其查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针对“村官”频频“触网”的现象,陈三奇认为,除了应强化对村干部的素质教育,树立他们依法、按章办事的意识外,还要从两个方面加大对村级干部犯罪的预防力度:

一是要严格财务制度,把好财务收付关口。收取的土地征用补偿款等,要及时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合理使用。对一切假公济私的行为予以严惩。在决算中,村委会要集体审查,要逐项审计,不合理的决算项目,一律不予支付。

二是应加强对村财政和村干部的审计、监督。村、镇的上级政府部门和纪律、检察等监督部门应注意发现诱发犯罪的制度管理、外部监督、思想教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与有关乡镇党委、政府沟通信息,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完善制度,防患于未然。

多措并举遏制犯罪

曾有农村问题研究专家指出,“中国数亿农民的命运掌握在村官的手里。”目前,就如何对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进行法律规制,仍缺乏必要的研究,系统完善的预防对策也未形成。20113月,三门峡市检察院在对“村官”职务犯罪问题进行“把脉会诊”时,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建议。

 建立健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领导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及过失责任追究制度;通过“村账乡管”等办法,加强对村级财务的审查和审计监督,作出客观公正的审核评估,作为奖惩的主要依据;设立专职现金保管,杜绝现金多头管理,坚决刹住利用“白条”自批、自支、自报、自抵的现象;充分运用检察机关预防监督权,延伸监督触角,结合办案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帮助涉案的村完善财务制度,并与纪检、监察等部门联手,形成预防“村官”职务犯罪工作合力;进一步提高立法水平,减少号召性法律条文,增加必要的制裁性法律条文……

建立合理、激励的保障机制,也是减少和遏制“村官”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之一。省社科院的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采取“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奖励工资”的办法,建立合理的“村官”收入分配机制,使“村官”工资收入高于当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提高;采取“市县财政补一点、乡()村拿一点、自己交一点”的办法,落实“村官”养老保险,让“村官”老有所养。

渑池县检察院对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一直高度关注。今年,他们对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进行专项预防活动。该院干警深入农村开展举报宣传,及时掌握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到发案地给村干部上法制课,以案释法;组织观摩职务犯罪案件庭审,教育警示村干部;开展“检村共建”,帮助管理相对混乱的村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同时,向渑池县委、政府建议,加强村级组织建设,完善用人机制,规范财务管理及惠农资金的发放、管理、使用制度,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村官”腐败现象。目前,全县已经实现了“村财乡管”。但是,纵观上述犯罪不难发现另外一个问题,“村财乡管”的大背景下,作为最基层的村民组长的“帐”和“权”如何约束,成为当前农村基层建设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策划:王飞 技术支持:杨晓超 责任编辑:尚晓秀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
联系电话:0398-2908389
邮 编: 47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