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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首例!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自洗钱”案件
时间:2022-12-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2年11月25日,由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焦某超“自洗钱”案被法院依法判决,焦某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据悉,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三门峡市办理的首例“自洗钱”案件。


2022年9月16日,灵宝市检察院接到灵宝市公安局移送起诉的焦某超贩卖毒品一案,在审查中,承办检察官发现,被告人焦某超在实施贩卖毒品过程中,将收到的毒资转移到其不知情的母亲霍某珍支付宝账号上,后提现并用于个人消费。承办检察官认为焦某超的行为不仅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同时也构成了“自洗钱”犯罪,遂于2022年10月11日以贩卖毒品罪和“自洗钱”犯罪依法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 2022年5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焦某超与谷某林(已判决)电话联系后,谷某林以每克1200元价格向焦某超购买毒品冰毒10克,双方约定于次日上午在洛阳小浪底高速出口处取货。当晚,谷某林向焦某超提供的霍某珍(焦某超母亲)支付宝账号上转账毒资11980元,被告人焦某超登录霍某珍的支付宝将毒资提现至关联的霍某珍建设银行卡内,于2022年5月17日早上7时在郑州一ATM机再提现取出,后将该钱款用于个人日常开销。2022年5月17日9时许,被告人焦某超在洛阳小浪底高速出口外向谷某林交付毒品,后谷某林驾车返回至灵宝市川口乡工业园区高速路口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谷某林所驾驶的车中查获疑似冰毒一包。经称重,其净重为9.63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1日开庭审理。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焦某超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资金,将毒资转移到自己毫不知情的母亲账户内,后提现用于个人消费,其“掩耳盗铃”的做法构成洗钱罪,同时与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最终判处被告人焦某超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违法所得11980元被依法追缴。


什么是“自洗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191条洗钱罪作了修改,删除了“明知”“协助”等排除上游犯罪行为人作为洗钱罪主体可能性的用语,而实际上将上游犯罪行为人纳入了洗钱罪的主体范围,从而使特定上游犯罪行为人的自洗钱行为得以单独成罪。


通俗地说,实施洗钱罪中七种上游犯罪获得“黑钱”的行为人,如果自行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合法化”地“漂白”,也可以单独构成洗钱罪。将自洗钱行为单独成罪予以打击,有利于全面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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