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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时间:2019-03-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河南法制报特约记者  孙静

   

  戒备森严的看守所是关押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地方,也是人民群众想了解认识的一个神秘地方, 36日,在驻所检察官王进和伍少波的带领下,记者走进了三门峡市看守所,去感受和体验驻所检察官的工作。

   

  上午950分,在经历一系列严格的审查登记,寄存手机通讯设备,按规定佩戴证件,穿过道安防门后,记者来到看守所的重点区域——监区。在这里,每个监室有专门的管教民警,管教民警负责监室的安全和掌握在押人员的身体状况、思想动态。王进和伍少波首先来到今天需审查的在押人员苏某所在的监室,在管教民警的口令下,该监室所有在押人员整齐站成一排。王进与管教民警耐心细致地检查监室内每一处,“必须要了解在押人员的生活起居,例行安全检察是我们的日常工作的一部分,主要是维护监管场所安全,保证在押人员安全,比如伤害自己或伤害其他的人等等”,他严肃地说道。驻所检察官还对在押人员的衣物进行检查,按规定衣服和裤子要掉扣子和其他一些硬物品,防止做出一些危害自己或他人的举动。

   

  检查完毕,伍少波通过谈话了解情况等方式,对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等方面进行检察。据王进介绍,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目的在于促进提高监管改造质量,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羁押,切实保护在押人员的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

   

  随后,记者跟随王进来到监区“驻所检察官办公室”,他着重同记者讲解了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即: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以及今天审查的对象在押人员苏某的案件情况。4个多月前,苏某因邻里纠纷,与对方发生冲突,将被害人打伤。经鉴定,被害人伤情属轻伤。随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苏某刑事拘留,灵宝市检察院对苏某批准逮捕后,苏某被羁押在三门峡市看守所。据王进介绍,“这起案件中,苏某没控制好情绪将对方打伤,事后非常后悔,被告人家属与被害双方最终达成和解。鉴于此情况,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依法对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随着一句响亮“报告”声,苏某在管教民警的带领下来到监区内的驻所办公室。王进介绍完自己的身份便开始了细心询问,“吃饭怎么样?”“有没有牢头狱霸?”“有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如果变更强制措施,能保证随传随到吗?”……苏某认真回答每一个问题,但他对家里经济拮据,又为了他的事四处借钱3万余元赔偿受害人的事充满内疚和自责。王进放下手中笔劝解道,“你能开诚布公的和我谈,我很高兴,你要相信法律是有温度的,如果能办理取保候审,回去后好好干,一两年就能还上,不要有思想负担。另外,‘远亲不如近邻’,你们是邻居,日后有事大家互相照应,我希望你们放下矛盾,和谐相处,不要生矛盾。

   

  细心的沟通交流,让在押人员感受到了驻所检察官的爱心和关怀,更是让在押人员反省自我,重拾生活信心。谈话结束后,苏某站起身来郑重地说道,“感谢政府,感谢检察官,你们放心,我认识到了触犯法律带来的严重后果,出去以后遇事一定三思,做遵纪守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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