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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听证,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引入公开听证机制促进司法公正的故事
时间:2021-01-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引入公开听证机制,是检察机关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2020年以来,三门峡市两级检察院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加强检察机关以公开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力度,累计召开听证会46次。其中,检察长、副检察长主持听证会24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群众代表200余人次,有力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检察监督,彰显公平公正 

  2020年12月28日,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就赵丽梅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案召开公开听证会。该听证会由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康健民主持。 

  

赵丽梅、张晓霞于2013年前相识,2013年11月份经张晓霞介绍,赵丽梅认识三门峡百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兴公司)的业务员张均平,之后,赵丽梅于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9月15日通过张均平先后三次在百兴公司进行投资,投资金额共37万元并获取利息61950元,三次投资款项赵丽梅均转入百兴公司账户。2016年3月11日张晓霞向赵丽梅出具还款计划书,2016年12月20日赵丽梅出具收条一份:今收到张晓霞按计划书300000元,到2016年12月20日还款金额22000元,到目前为止剩余金额278000元。之后,赵丽梅依据张晓霞出具的还款计划书和收据向张晓霞催要借款无果。 

  另查明,张均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以(2015)陕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承担刑事责任,张均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中,包括该案赵丽梅所诉借款,2018年6月28日赵丽梅从陕州区打击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取百兴公司兑付款27724.50元。 

  从2019年2月始,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始终没有尘埃落定。赵丽梅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 

  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白彦安认真审查了卷宗材料,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向当事人做了详细的释法说理。 

  为了确保该案公平公正,依据有关规定,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听证会邀请了人民监督员、法律专家等组成听证员,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程序进行。期间,该案承办人全面细致地介绍了基本案情,申请人陈述了申请监督请求、事实和理由,其他当事人发表了答辩意见。主持人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陈述。 

  三名听证员评议后就该案发表了听证意见,他们对检察机关以听证形式公开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给予充分肯定,认为民间借贷关系属于实践性民事法律关系,应具备借款双方合意的形式要件及款项实际交付的实质要件,债权债务关系才能成立。本案中,赵丽梅在2015年1月4日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针对该涉案借款认可张晓霞是介绍人,其在明知的情况下将37万元作为投资款打入百兴公司账户,利息亦由百兴公司支付。赵丽梅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亦被生效刑事判决所采信,其作为百兴公司涉及非法集资案件债权人也依据生效刑事判决从陕州区打击和处理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取了部分兑付款。虽然在2016年3月11日张晓霞向赵丽梅出具了还款计划书,但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交易,不符合民间借贷实质要件,赵丽梅原一、二审期间主张其与张晓霞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与事实不符,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大家一致认为听证会程序规范、透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阳光检察”。 

  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要求,在落实公开听证工作中要坚持“提站位”与“促业务”相统一,深刻认识公开听证的重要意义;坚持“全覆盖”与“严程序”相统一,全面提升公开听证工作水平;坚持“明责任”与“抓督导”相统一,凝聚合力确保提质增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区分类案、关注个案,尽可能高标准地为公开听证工作深入推进提供更多更优质实践样本。 

  司法救助,彰显检察温度 

  2020年12月17日,家住灵宝市尹庄镇的赵芳草来到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向接待他的办案人员反映:2020年8月10日,一个叫卢荟的物业人员持刀将自己的女儿王晓玉等三人砍成重伤,但卢荟无力赔偿,造成王晓玉等人的生活陷入绝境。现该案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希望检察机关能伸出援助之手帮他们渡过难关。 

  原来,8月10日犯罪嫌疑人卢荟持刀窜至王晓玉家,将王晓玉、王潇、何晓草戳伤,三人被人发现送医住院治疗。经灵宝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晓玉的伤情为重伤,先后在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三门峡市中心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住院治疗,目前已经花费住院医疗费用66917.78元,让本就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因医疗费用巨大无力承担,在病情稍有好转的情况下出院在家进行康复治疗。但犯罪嫌疑人卢荟家庭仅其一人,没有经济能力赔偿,至今未对被害人进行过赔偿,导致王晓玉的家庭生活陷入穷境。11月27日,卢荟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由灵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办理该案的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承办部门及时了解情况,建议对被害人王晓玉予以司法救助。 

  面对年过半百,眼神里充满期盼的的赵芳草,办案人员除了进行安抚之外,向其详细讲解了《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向她表示检察机关一定会依法依规办好老百姓的烦心事。 

  12月22日,王晓玉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在灵宝市检察院听证室举行了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及社会代表等围绕申请人是否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以及拟救助金额是否适当等问题,认真听取听证员及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本案证据情况,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采纳听证员的评议意见,对申请人王晓玉予以司法救助3万元。 

  赵芳草听到检察机关宣布的决定当场泪泣:这真是雪中送炭呀! 

  相对不起诉,彰显宽严相济 

  2020年5月22日00时10分,河南省卢氏县沙河乡居民秦大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由卢氏县东花坛饮食区驶往卢氏县城关镇建材市场,行至东门外桥头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80.0mg/100ml,后被带至卢氏县中医院抽血待检。5月22日,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对秦大成血醇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1.46mg/100mL。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在受理该案后,结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通过依法规范行使起诉裁量权,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于12月17日对秦大成危险驾驶一案拟做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秦大成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且其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其行为符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12月17日,公开听证工作如期进行。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邀请了县公安局、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等多名同志作为本案听证员,案件承办人、第一检察部干警、被不起诉人秦大成到场参加听证。会上,案件承办人就案件具体情况向大家进行详细介绍,后与会人员一致同意对秦大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收到相对不起诉决定后,秦大成满含热泪:我一定珍惜检察机关给我的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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