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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峰等3人贩卖毒品案二审改判被告人张克刑期由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时间:2018-07-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湖滨区检察院于2017年 9月12日对李银峰等3人贩卖毒品一案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16年10月31日至11月14日,被告人徐永鑫帮助被告人张克分四次从李银峰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00克,并通过微信、支付宝向李银峰支付毒资共计19500元。张克将其通过徐永鑫购买的甲基苯丙胺4.5克分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楠、张磊立。案发后,民警从李银峰家中查获苯丙胺7.2克,甲基苯丙胺12.6克,从张克所驾驶轿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9.8克,并上缴相关部门。徐永鑫到案后如实供述贩卖毒品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克。

湖滨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银峰、徐永鑫、张克三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以李银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2000元。以徐永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以张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

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一审判决后认为:被告人徐永鑫明知张克购买毒品用于贩卖,仍为其代购毒品,二人共同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审判决认定徐永鑫贩卖毒品200克,对张克仅依据现查获的两名吸毒人员购买的4.5克毒品予以认定,属认定事实错误。同时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李银峰并处罚金适用法律错误。三门峡市检察院据此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原审被告人张克以犯贩卖毒品罪直接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以李银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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