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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门峡:检察建议解决财产刑执行难题
时间:2017-04-18  作者:王飞??郑峰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三门峡市检察院在对三门峡监狱服刑罪犯执行财产刑情况进行调查中,发现4监区罪犯贾某能够自觉积极履行罚金刑,判决罚金5000元已履行2000元,弥补自己犯罪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遂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三门峡监狱在呈报罪犯贾某减刑时从宽掌握,为其呈报减刑。此举,对进一步弘扬刑罚执行工作正能量,引导罪犯及其家属积极履行财产刑,严格执行法院判决起到了导向性作用。这是三门峡市检察院驻三门峡监狱检察室,通过检察建议的形式,促进财产刑执行的一个缩影。

  据三门峡市检察院驻三门峡监狱检察室主任吉栓民介绍,长期以来,受“打了不罚、罚了不打”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在监狱服刑的绝大多数罪犯对财产刑视若无睹,不积极履行财产刑,加之没有相关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财产刑,裁判、执行机关受人手紧张等制约因素的影响,往往一判了之,导致财产刑的履行率偏低,国家的刑事判决涉财产刑部分形同虚设,成为一纸空文。

  为解决这种“顽疾”,三门峡市检察院采取多项措施,召开由三门峡市检察院、三门峡监狱和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的联席会议,加强沟通协调,达成强力推动财产刑执行工作,扭转财产刑执行不力被动局面的思想共识。加大宣传力度,让罪犯及其家属和社会各界,加强对财产刑执行工作的认识,减少执行阻力。在减刑、假释呈报裁定工作中,采取不断深入,逐步推进的方法,从个别罪犯到全部涉财产刑罪犯,不断加大财产刑执行的力度。

  在具体执法监督工作中,他们根据财产刑执行调查情况,分别向刑罚执行机关和裁判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将财产刑执行情况与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相挂钩,对有财产刑判决而不积极履行,又在监狱服刑期间月消费超过500元的罪犯,建议呈报机关缩短其减刑呈报幅度或取消其减刑、假释资格。三门峡监狱呈报减刑的栽监区罪犯王某,有罚金刑10万元却未执行,但其2016年1-7月份狱内消费5182元;罪犯陈某,有罚金刑5万元未执行,但其1-7月份狱内消费5536元,罪犯王某、陈某均属有执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财产刑的情况,他们遂建议三门峡监狱对服刑人员及其家属做好财产刑执行的宣传学习,督促罪犯及其家属及时缴纳罚金,将财产刑执行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三门峡监狱采纳了他们的检察建议,对两名罪犯的减刑从严掌握,缩短其呈报减刑幅度1个月。

  同时,对积极履行财产刑,又认真遵守监规符合减刑条件却因减刑指标限制未能呈报减刑的罪犯,他们则建议刑罚执行机关对其从宽掌握减刑,酌情优先考虑。

  2015年至今,他们共监督财产刑执行358人次,执行金额246.37万元,对有履行能力而未缴纳罚金的罪犯,监督三门峡监狱缩短呈报减刑幅度90余人,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缩短减刑幅度210余人,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和刑事司法判决的权威性。

  法律法规链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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