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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检察院:办理疑案,追诉漏犯六人
时间:2017-03-30  作者:王飞?茹贵峰?张国辉  新闻来源:  【字号: | |

  炸药这种高度危险的爆炸物品怎么可能一个电话就轻易交给他人??鸡娃的供述不符合生活常理,疑点明显,这是渑池县检察院受例公安机关一送起诉一起运输爆炸物品案得出的结论。

  2014年12月10日,河南省渑池县公安局移送起诉称,2013年3月以来,程某(小名鸡娃)受渑池县某铁矿安排,多次驾驶豫MQ2377越野车非法将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从渑池县黄河路金溪庄园门口送至渑池县段村乡石峰峪附近,交给北沟铁矿管理人员刘某。渑池县检察院安排公诉科长李韶伟审查起诉这起非法运输爆炸物品案。

  李韶伟从检20年来,先后办案2300多起,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养成了缜密思考的习惯,练就了一副“火眼金睛”,在审查案件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这些程序事项中,能迅速查找出案件疑点。

  程某在供述中这样写道:“我是在街上接到一个电话,雇佣我将汽车上物品送到矿上,至于车上装的是什么物品我不清楚。”

  李韶伟认为炸药这种高度危险的爆炸物品怎么可能一个电话就轻易交给他人??程某的供述不符合生活常理,疑点明显。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有问题,李韶伟带领公诉科干警到看守所多次对程某讲法律、讲政策,但效果不明显,程某仍坚持之前的供述。法理不行,讲情理,李韶伟开始做耐心的思想工作。经过了解,程某自幼家贫。他很害怕他爱人,便动员他爱人作程某的思想工作,尽快如实供述案件事实,争取从宽处理。程某很快交待了犯罪过程。炸药是渑池县某铁矿实际负责人杨某从薛某处购买,委托矿上负责的于某和包工头严某运输和储存,于某、严某又安排炮工胡某、余某运输到山上储存到一废弃巷道内,方便使用。

  根据程某的供述,2014年12月20日渑池县检察院果断向该县公安局发出了追诉杨某、薛某、于某、严某、胡某、余某的建议,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整个案件水落石出。

  原来,渑池县某铁矿系无证矿,原系杨某的矿,2013年初卖给其岳父于某开采经营,2013年2-3月于某、严某多次打电话让杨某联系购买炸药,杨某从自己与王某所开的铝矿通过管理人员薛某多次购买炸药并安排程某驾驶汽车把非法购买的炸药运至渑池县石峰峪附近,交给屈某多次雇用在石峰峪开饭店的陈某、茹某夫妇将矿上购买的爆炸物品从山下王山庄园后门背运至北沟铁矿,供该矿非法开采矿石使用。2013年03月27日下午14时许渑池县公安局民警在该矿井口东约30米的一废弃巷道内查获岩石炸药270公斤。经三门峡市公安局鉴定,涉案炸药中含有硝酸根离子和铵根离子,且具有爆炸性。

  2017年3月,渑池县人民法院以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薛某有期徒刑十年六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分别判处于某、严某、胡某、余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至此,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这起运输爆炸物品案追溯的六名逃犯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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