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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州区检察院追诉一毒贩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时间:2016-04-18  作者:王飞 袁亦方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追诉毒贩

——陕州区检察院追诉一毒贩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47日,由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检察院依法追诉的黄某强涉嫌贩卖毒品一案公开宣判,陕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黄某强涉嫌贩卖毒品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58月,陕州区公安局民警在对辖区内一宾馆突击检查时,发现居住在宾馆的孙某、韩某二人均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陕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陕州区检察院公诉局承办人在仔细审查这两个案件后发现,孙某的供述中提到黄某强多次卖给其毒品,韩某的笔录中也显示曾多次从“强哥”处购买过毒品。承办人认为这两个案件中所指向毒品贩卖者黄某强是毒品犯罪的关键人物,遂立即向公安机关下发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补充起诉黄某强。

经过多天的摸排与蹲守,201511月份,公安民警将准备贩卖毒品的嫌疑人黄某强抓获,当场从其身上和其所骑摩托车内查获冰毒27.21克,麻古2.37。但在随后的讯问过程中,黄某强拒不交代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遂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陕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陕州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在接到此案件后高度重视,指派承办人立即对案卷进行审阅。承办人通过将每一个证人中涉及到黄某强的信息一一罗列,并集中将孙某、韩某二人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中的相关材料、信息进行比对,详细列明了需要公安机关配合补查的事项。最终使案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黄某强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

办案的检察官接着认真研究贩卖毒品罪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完善了案件诉讼的要点难点。20161月,陕州区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黄某强以贩卖毒品罪向陕州区法院提起公诉。

虽然本案中证据链条趋于完整,但鉴于黄某强拒不承认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本案开庭审理的过程也就成为了至关重要的一环。

接到出庭通知书的一刻起,承办人认真准备,大胆列出别具一格的示证计划,将本案证据打乱重排:将证据分组向法庭予以出示,分别证实黄某强的身份前科和到案情况、被查获毒品的数量和特征、黄某强曾经在宾馆多次贩卖毒品的事实、黄某强被查获当天主观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以及拒不供述犯罪事实的消极态度。在庭审过程中,面对出示的证据,黄某强狡辩的声音越来越低,最终无力反驳公诉人的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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